遼統字〔2015〕40號
各市、縣(區)統計局:
《遼寧省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實施辦法(暫行)》已經12月8日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統計局
2015年12月11日
遼寧省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依法統計,保證統計數據質量,創新統計管理方式,推進統計誠信體系建設,按照《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國家統計局公告2014年第3號),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遼政發〔2015〕38號)以及《遼寧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遼信發〔2015〕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在我省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信息公示。
在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統計上嚴重失信的其他組織,其信息公示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的企業: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蓄意編造虛假統計數據,虛報、瞞報統計數據,差錯數額較大或者差錯率較高的;
(二)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五)遲報統計資料,一年內兩次以上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嚴重失信的統計違法行為。
第四條 按照誰查處誰認定誰公示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辦理本單位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信息公示工作。特別嚴重的失信企業信息在本轄區內公示后,應當同時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公示。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全省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在遼寧統計信息網建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并統一鏈接到中國統計信息網。
市、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建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本單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并統一鏈接到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門戶網站。
未建立門戶網站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通過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第六條 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公示日期等。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認定和公示,應由其法制工作部門依法進行審核,并辦理《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審批表》,經批準后實施。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認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簽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依法查處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應當自認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其門戶網站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將公示信息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同時將公示信息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所屬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企業失信信息進行公示的,應當在正式公示前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失信企業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八條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在公示期間,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履行公示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后,可以從公示網站提前移除失信企業信息,但公示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失信企業在公示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經履行公示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后,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將失信企業作為重點檢查單位,認真檢查企業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情況,再次發現企業有統計違法行為并經核實后,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第九條 企業要求提前移除失信企業信息的,應當填報《提前移除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申請表》,并提供已整改到位的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符合提前移除條件的,應當辦理《提前移除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審批表》。
對于需要延長公示期限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相關專業部門或法制部門提出意見,辦理《延長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審批表》,經批準后實施;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延長信息公示期限的決定和理由告知企業。
市、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提前移除失信企業信息或延長公示期限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還應當同時報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臺賬》。臺賬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公示日期、移除日期、延長日期、整改情況、聯系方式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法制部門會同各專業部門統一管理。
在聯網直報監測或在統計調查中,發現企業報送的統計資料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納入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企業出現2次以上異常情況的,納入重點信用異常企業名錄。對列入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告誡企業自我檢查更正。
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后從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中移除。對納入重點信用異常企業名錄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符合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條件的,依法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與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聯合懲戒失信企業工作機制。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匯總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的失信企業公示名單,以市場主體工商登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為唯一標識,統一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遼寧)向社會公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遼寧省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方案》(遼信發〔2015〕1號)的有關規定,將對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公示工作納入遼寧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四條 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違反規定隨意縮短、延長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或應當公示失信企業信息而未公示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要求更正的,及時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公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