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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局行政處罰事項及責任事項清單
    時間:2019-10-12 09:49來源:鞍山市統計局作者:點擊:

     

    序號權力名稱權力依據責任事項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備注
    項目子項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行為的處罰1.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等行為的處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6月27日修訂)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市統計局
    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行為的處罰2.對遲報統計資料等行為的處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6月27日修訂)
        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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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反《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對未經批準,自行公布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地方性法規】《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2000元至3萬元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200元至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一)未經批準,自行公布統計資料的;(二)新聞、出版單位發布尚未公布的地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和部門統計資料的;(三)無人負責統計工作,管理混亂或者統計人員調動工作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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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反《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遼寧省統計登記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2.對統計人員工作失職,造成統計資料重大差錯等行為的處罰【地方性法規】《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一)統計人員工作失職,造成統計資料重大差錯的;(二)隱瞞違反統計法律、法規事實真相,轉移、藏匿、毀棄或者偽造、篡改統計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的;(三)阻撓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妨礙、抗拒統計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四)包庇、袒護統計違法行為的。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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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反《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3.對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的處罰【地方性法規】《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四十六條 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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