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準確地獲取市統計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編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工作機構名稱:鞍山市統計局
辦公地址:鞍山市鐵東區勝利南路36號
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 8:30-17:30
聯系電話:0412-5534381
傳真號碼:0412-5534381
二、主動公開
1.公開范圍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市統計局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合本行政機關職能,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2.公開內容
(1)局領導及分工;
(2)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機構設置、聯系方式;
(3)統計相關的法律、法規;
(4)市統計局依法公開的政府文件及解讀;
(5)市統計局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
(6)市統計局重點工作動態;
(7)市統計局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8)統計各專業的報表制度;
(9)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3.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通過鞍山市統計局門戶網站(http://tajssm.com/)向社會公開。另外,還將通過統計公報、統計年鑒等公開出版物、省檔案館、圖書館館藏的統計公開出版物以及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予以公開。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公開市統計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市統計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市統計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義務,需要進行脫敏、脫密處理的除外。
(一)確定被申請機關
為有利于申請人準確快捷獲取政府信息,申請人在申請政府信息時應先確定被申請機關,即被申請機關應當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機關或牽頭制作機關;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市統計局負責公開由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機構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市統計局依法受理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體承辦機構為市統計局辦公室。
(三)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信函、傳真和電子郵箱提出申請的,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件1)。原則上申請人提出一次申請只可以申請公開一條政府信息。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法人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寫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地址;
2.詳細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制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信函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在信封右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寄至鞍山市統計局辦公室。
地址:鞍山市鐵東區勝利南路36號
聯系電話:0412-5534381
郵編:114000
2.傳真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傳真形式提出申請,將《申請表》及身份證明復印件傳真至鞍山市統計局辦公室。
傳真號碼:0412-5534381
3.現場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鞍山市統計局辦公室現場提出書面申請。
地址:鞍山市鐵東區勝利南路36號
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09:00-11:00,14:00-17:00
4.電子郵箱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鞍山市統計局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將《申請表》和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發送至郵箱asstjjzwgk@126.com,通過電子郵件提出申請。
(五)處理程序與時限
1.市統計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市統計局政務公開部門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市統計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明確需要補正的事項,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書7個自然日。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市統計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市統計局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六)書面答復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市統計局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市統計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市統計局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市統計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由市統計局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市統計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
四、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市統計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統計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訴和舉報。
六、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統計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遼寧省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鞍山市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